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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创新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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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35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11日13:53:46 打印此页 关闭

一、申请内容

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客向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的科技创新券资助(科技创新券是指利用财政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客向服务机构购买科技服务而发放的配额凭证。以科技创新券支付的科技服务费用原则上不超过总费用的50%。实际资助金额以科技创新券兑现金额为准)。

二、设定依据

(一)《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7号;

(二)《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通知》,深科技创新〔2017〕278号;

(三)《深圳市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深府〔2019〕1号;

(四)《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9〕1号;

(五)《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

三、受理数量和方式

受理数量: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创客个人单次申领额度上限分别为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申请次数受年度预算总额控制。

受理方式:单位申报、部门审核、社会公示、受理机关审定。

四、受理条件

(一)申请人为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不良记录,且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或者创客个人,中小微企业划定标准详见《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申请人为创客个人的应当通过创客空间或者其它商事主体申请;

(二)申请单位在申领年度内有与科技研发活动相关的科技服务需求; 且科技服务需求在入库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项目内:

表1.2020年度科技创新券适用范围

序号服务类别服务子类
1研究开发服务基础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服务
产品研发设计服务 
开放科研设施服务
云计算服务
2技术转移服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
3检验检测认证服务检验检测分析服务
检测结果国际互认服务
资质认证服务
4知识产权服务知识产权代理服务
知识产权检索分析服务
(三)科技创新券支持的服务内容以合同签订日期所在年度入库的服务内容为准(对2018年已发放但是尚未使用完仍在有效期内的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以2019年度入库的服务内容为准);

(四)申请单位前次申领额度未使用完的不得再次申领科技创新券(余额小于2000的视为使用完);对已申请或者取得其他市级财政资金的项目,科技创新券不重复支持;

(五)科技创新券持有单位与服务机构(科技服务提供方)应当无任何投资与被投资,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的关联关系;

(六)如果项目申请涉及科研伦理与科技安全(如生物安全、信息安全等)的相关问题,申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伦理准则;

(七)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市科技创新委-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科技创新券)在线填报申请书;

(二)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在线提供即可);

(三)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在线提供即可,注册未满一年的可以不提供)。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人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

七、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

(二)受理时间:

网络填报时间:2020年12月2日--2020年12月24日(截至18:00)

只需网络填报,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八、决定机关

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九、办理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专家评审(委托审计)--市科技创新委审核——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委发放科技创新券。

十、办理时限

结合受理情况,按照申报顺序,分批处理。

十一、办理证件及有效期限

证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单位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领取科技创新券,逾期未领视为自动弃权;科技创新券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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