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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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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31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11日14:08:53 打印此页 关闭

2021年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是一项鼓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150%的比例,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或税前摊销)。 【
 
“加计扣除”政策解读】

企业报税时,若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会向企业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备案通知书》,要求企业向我委申请鉴定。我委将组织专家评审,判断申请鉴定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规定的范围,并向税务机关反馈鉴定意见。

 
关于开展2020年度企业研究开发(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工作的通知各有关企业:

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我委决定开展第二批企业研究开发(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请条件

(一)企业已到税务机关申请2019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

(二)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研究开发项目存在异议,并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备案通知书》;

(三)申请鉴定的项目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规定的范围。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请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市科技创新委会将鉴定结果送税务部门。

三、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研究人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辅助人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 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工资薪金包括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对研发人员股权激励的支出。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2)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3)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净残值率及年折旧率列示如下:

类别
净残值率(%)
使用年限
年折旧率(%)
房屋及建筑物
5
50
1.9
机器设备
5
5-10
9.5-19
运输设备
5
10
9.5
电子设备
5
5
19
其他设备
5
5
19
固定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的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支出。(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摊销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缩短摊销年限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6)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8)共同合作研究开发费用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三、委托研发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委托境外研发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其中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和地区(含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含港澳台)个人。  四、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判定  《通知》中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通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五、核算要求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可参照本公告所附样式(见附件)编制。  六、申报及备案管理  (一) 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见附件),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  (二)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 除“备案资料”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外,其他备案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三) 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七、后续管理与核查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企业的后续管理和监督检查。每年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应开展核查,核查面不得低于享受该优惠企业户数的20%。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核查办法或工作措施。  八、执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特此公告。    附件:1.自主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     2.委托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     3.合作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     4.集中研发“研发支出”辅助账     5.“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     6.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2月29日研究开发项目鉴定重要提示及材料装订要求一、重要提示

(一)企业申请鉴定的项目名称、数量、领域需与税务机关出具的备案通知书保持一致。

(二)申请鉴定的项目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年)规定的范围。

(三)项目审查表与项目报告必须认真填写,项目审查表请重点写清类似项目的差异性,项目报告内容包括:研制过程、采用的技术原理、重点写清楚所采用的关键技术、关键工艺及创新点等。

(四)项目审查表中的项目经费预算必须与鉴证报告中的数据相一致。

(五)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下列各项不属于研究开发活动:

1、企业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经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

2、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活动。

3、一般设备维修、改装、常规的设计变更及其已有技术直接应用于产品生产的活动。

4、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活动。

5、软件复制和无源代码的程序编制活动。

6、其他非研究开发活动。

二、材料装订要求

(一)材料须胶装合订成册,加盖骑缝章,在书脊处注明公司名称及申请年度,统一使用白色封面。如材料页数较多,应对材料逐页编制页码,并制作“材料目录”。

(二)装订顺序:深圳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申请书,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备案通知书,材料目录,企业基本信息表,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鉴证报告,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审查表,项目附件清单,必要的证明材料(如同时申请多个项目鉴定,每个项目审查表后附对应的证明材料,项目的顺序必须跟《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备案通知书》相一致,每个项目审查表请用标签条粘贴以区分不同项目)。

(三)深圳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申请书只需填报一份,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审查表按项目填写。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分属多个领域,请将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审查表及证明材料按领域分册装订,并在封面右上角注明领域。

(四)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鉴证报告每个公司只需要提供一份,装订至税务登记证后,每个项目审查表后不需要附鉴证报告。

(五)同一家企业申报多个领域项目鉴定,必须按照不同领域单独装订资料,相同领域装订成一本,项目封面做好备注。

(六)受申报系统项目数量限制,如企业需要鉴定的研究开发项目超过25个,每25个项目装订成一本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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