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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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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51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11日15:37:35 打印此页 关闭

深圳市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17年第一批扶持计划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推进深圳市新能源产业发展,我委决定组织实施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17年第三批扶持计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扶持领域

  智能电网。重点扶持输电线路状态检测装置及系统、柔性交直流输电关键设备、高压直流输电关键设备、智能变电配电设备及系统、智能用电设备及系统、智能电网通信信息平台等。

  太阳能。重点发展薄膜太阳能电池、高效晶体硅太阳能电池及组件、新型太阳能电池、太阳能并网发电、太阳能玻璃、太阳能光热利用、太阳能光伏建筑一体化(BIPV)及太阳能-LED光电产品等。

  核能。重点发展核电配套装备制造、核电信息技术、核电站建设与运营综合服务系统及核电供应链服务平台等。

  风能。重点发展风电控制装备、风力发电设备及新型风机设备制造等。

  生物质能。重点发展垃圾焚烧发电,垃圾焚烧炉排和烟气处理装备及其他生物燃料等。

  储能电站。重点发展储能材料、储能装备、储能电站建设及应用(技术)等。

  新能源汽车。重点发展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及关键零部件等。

  页岩气。重点发展页岩气资源勘探、开采技术及装备等。

  二、重点扶持专项

  (一)高技术产业化项目扶持专项(股权资助)

  (二)高技术产业化项目扶持专项(贷款贴息)

  (三)市级工程实验室组建扶持专项(直接资助)

  (四)市级工程实验室提升扶持专项(直接资助)

  (五)“创新链+产业链”融合扶持专项(直接资助)

  (六)国际认证扶持专项(直接资助)

  三、具体申报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相关扶持计划申报指南的要求,编写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可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写或自行编写),填写相关表格,并备齐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附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封面须注明申报项目扶持专项类别、项目名称、项目所属领域、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手机、传真)等。

  (二)同一项目或主要建设内容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重复申报、多头申请资金。一经发现,将取消相关企业的申报资格。

  (三)项目名称要贴切规范,能准确反映项目建设内容。

  (四)申报项目要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且节能评估文件经主管部门审查通过。

  (五)申报项目已落实项目建设资金、规划选址、建设场地、环境评估等相关建设条件。

  (六)项目单位提交的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应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保持一致,经市统计部门认定超出正常误差范围的,将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多次超出正常误差范围的,将被列为“不诚信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相关专项。

  (七)项目申报单位应登录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在线申报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在线申报系统网址http://203.91.46.81:8012。完成在线申报后,需通过该系统打印《深圳市新能源产业专项申报项目及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表》、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并将上述材料胶装成册,编辑目录,标注页码(纸质文本一式7份,加盖单位公章,同时以光盘形式附电子文本一式2份)报送至我委收文窗口(市民中心B区一楼行政服务大厅3-4号)。

  (八)我委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项目建设单位代理我市新能源产业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申报事宜,请项目建设单位自主申报。我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新能源产业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假借我委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我委举报。

  四、申报时间和咨询电话

  (一)在线申报时间:2017年7月17日9:00至2017年8月3日18:00;

  (二)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7年7月17日9:00至2017年8月4日17:30。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17年第三批扶持计划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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