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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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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41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11日16:22:36 打印此页 关闭

2020年度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单位申报指南

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示范推广作用,促进我市自主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推动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全面发展,现决定开展 “2020年度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深圳市:20万

福田区:20万

盐田区:10万

宝安区:20万

龙华区:区级申报50万

光明区:40万、区级申报奖励30万

罗湖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事业单位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于累计获得10件、30件、50件、100件以上发明专利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一、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市监规〔2019〕2号);

(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19〕10号)。

二、授奖数量

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每年认定不超过20家;深圳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每年认定不超过3家;

三、申报条件

(一)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申报条件:

1.属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组织,且成立时间3年以上(含3年,以申报期截止日为准)。

2.具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已建立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或者《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优先考虑。

3.已建立知识产权信息运用机制,其能熟练使用专利信息系统查阅和分析专利文献。

4.2018年国内专利授权量、国内版权登记数量或国内商标注册核准数量比上年度持续增长。

5.2018年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含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占研发投入2%以上(含2%)。

己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单位)、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单位)不予申报。

(二)深圳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申报条件:

1.属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组织,且已被认定为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单位)2年以上(含2年,以系统申报截止日为准)。

2.已建立知识产权信息运用机制,其能综合运用知识产权信息,引导研发创新,并具有开展知识产权评议或者运营的能力。

3.拥有200件以上(含200件)的国内有效发明专利(以申报截止日的专利法律状态为准),或者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中国商标金奖、中国版权金奖。

4.2018年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含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的投入)和研发投入比上年度持续增长。

5.2016年度至2018年度有效处理国内外知识产权纠纷获得赔偿或避免损失,包括知识产权行政调处、司法诉讼、仲裁案例。

己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单位)、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单位)不予申报。

四、申报方式

(一)申报网址:,进入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深圳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资助项目,在线填报项目申请表;

(二)将本申报指南第五条要求的资料按照申报系统中的提示要求分别上传。

五、申报材料清单

(一)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申请材料:

1.申请主体资格材料:非企业申请人根据单位性质分别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企业申请人无需提交(由系统直接进行企业信息的核实)。

2.是否委托代办机构办理材料:

(1)委托代办机构办理的,提供申请人和被委托代办机构共同出具的《申报项目委托情况申明》、代办机构具体办理项目经办人身份证、社保卡及最近三个月社保缴纳费用明细表并加盖代办机构公章。社保缴纳费用明细表相关单位信息应与代办机构名称一致。

(2)申请人自行办理的,提供《申报项目委托情况申明》、项目经办人身份证、社保卡及最近三个月社保缴纳费用明细表并加盖公章。社保缴纳费用明细表相关单位信息应与申请人一致。

3.知识产权规章制度:

(1)提交知识产权专职人员列表、表中人员身份证明文件、职称证明文件(律师资格证、专利代理师证、市人社局评定的知识产权中、高级职称证明文件等)、最近三个月社保缴纳凭证。

(2)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根据系统申请表要求填写,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机构管理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奖励激励机制、技术及商业保密管理制度、竞业禁止制度等。

(3)己建立知识产权信息运用机制的具体内容按系统申请表要求填写。

4.专利、版权、商标等相关材料:申请人参照系统申请页面中的材料清单自检范本表格进行填写。

5.2018年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相关材料:申请人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知识产权工作投入财务报告》,报告中需明确2018年度知识产权工作投入(含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及研发投入具体金额。能够提供相关评估机构出具的知识产权类资产评估的,包括但不限于近三年知识产权类资产价值及占总资产价值的比例增长数据的,适当优先考虑。

6.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或者《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相关材料:申请人提供对应的证书。。

7.其它需提交的材料。

(二)深圳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申请材料:

1.申请主体资格材料:非企业申请人根据单位性质分别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企业申请人无需提交(由系统直接进行企业信息的核实);申请人在2017年及以前被认定为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单位)的证明文件。

2.知识产权规章制度材料:己建立知识产权信息运用机制的具体内容按系统申请表要求填写,可包含利用机制指导技术人员研发及产生相关成果研究报告;建立贯穿生产经营全流程的知识产权侵权预警机制和风险监控机制的相关情况报告;定期开展知识产权风险测评或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相关情况报告等。

3.专利、版权、商标等相关材料:申请人应参照系统申请页面要求填写。

4.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材料:申请人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知识产权工作投入财务报告》。财务报告需明确2017年度及2018年度知识产权工作投入(含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的投入)及研发投入情况。能够提供相关评估机构出具的知识产权类资产评估的,包括但不限于近三年知识产权类资产价值及占总资产价值的比例增长数据的,适当优先考虑。

5.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相关材料:申请人提交2016年至2018年国内外知识产权纠纷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相关行政诉讼、司法判决、纠纷调解、仲裁等证明文件,并通过知识产权纠纷获得赔偿或避免损失证明文件。

6.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或者《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相关材料:

申请人提供对应的认证证书。

7.其它需提交的材料。

六、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预计系统申报时间:2020年3月31日-4月27日。

申报业务咨询电话:0755-26037122。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申报指南要求的。

(二)被列入市财政专项资金违规、失信信息名单的。

(三)经查询深圳市信用网,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四)拒不执行生效的知识产权行政处理决定或者司法裁判的,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五)经查询人民法院公告网,发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六)其申请项目已根据《深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操作规程》(深市监规〔2019〕6号)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同或类似资助的。

八、合规提示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第三十四条规定:申请人应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申请人利用虚假材料或其他不正当行为骗取、套取、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者违反其他财务纪律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在申请时必须在申报系统中作出合规性承诺,否则不予申报。

九、办理程序及注意事项

(一)按网站提示填写提交

申请人需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进行申报;申请人账号核验需要通过L3级别。申报信息应真实,合法,准确,以免影响用户信用,要确保申请人应确保其名称与银行开户名一致,否则资助申请通不过审核也不能办理资金发放。

(二)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初审,对于申请材料不完善,限期予以补正。需补正的,应在系统规定时间内按审核提示要求进行补正,并上传必要证明文件。申请人提交申报后应主动查询系统申报办理状态,并及时根据系统的审批信息进行办理。如未在规定时间内补正则视为放弃项目申请。

(三)申请项目经初审通过后,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依相关规定组织专家组对申请项目进行统一评审,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对有关申请项目开展实地考察评价。

(四)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项目方案,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根据公示结果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资助资金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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