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现代服务业分项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着力降低专业服务企业运营成本。
对入驻我区,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管理咨询公司、建筑设计公司、征信机构、知识产权服务公司等专业服务机构的独立法人机构,或在我区连续三年缴纳社保的员工在50人(含)以上的分支机构,给予以下扶持:
(一)上述企业购买自用办公场所的,一次性给予实际购买费用的5%,最高200万元的资助。
(二)上述企业租赁自用办公场所的,给予企业上年度实际支付租金的20%,最高50万元资助,单个企业可连续享受三年。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或者为工商注册地在龙华区的分支机构。
(二)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未发生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属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管理咨询公司、建筑设计公司、征信机构、知识产权服务公司等专业服务机构。
(四)独立法人机构的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分支机构在我区连续三年缴纳社保的员工在50人(含)以上。
(五)已购买自用办公场所或已租赁自用办公场所。
(六)申请购买自用办公场所资助的,5年内不得转卖或转租;申请租赁自用办公场所资助的,5年内不得转租。
三、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专业服务业资助类申请书》(登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年度检验合格,已办理“多证合一”仅需提供复合凭证)(若为分支机构则提供总部机构的以上资料及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四)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企业分税种纳税证明复印件(若为分支机构则提供总部机构的以上资料)。
(五)认定为专业服务机构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资质证明、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明复印件等)。
(六)独立法人机构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或社保部门提供的最近三年缴纳社保人员名单、缴纳情况等材料。
(七)购买自用办公场所或租赁自用办公场所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购买合同、房产登记证明或经所在辖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等)。
(八)受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扫描上传至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以A4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编制目录装订成册,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四、办理流程
(一)发布公告:区经济促进局制订申报受理计划,在龙华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发布申报通知。
(二)企业申报:登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现代服务业分项-专业服务业资助类申报,预审通过后打印相关资料。
(三)材料接收: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四)材料审查:区经济促进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进入下一审批环节;对经审查内容不合格的,材料退回申请企业;对经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应在规定期限内补充申报材料,逾期不报的予以退回并不再受理。
(五)现场核查:区经济促进局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核查的,组织两名以上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核实企业实际经营情况。
(六)征求意见:由区经济促进局提出拟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七)对外公示:区经济促进局将符合拟资助名单在龙华政府在线等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八)复核: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经济促进局报区财政局复核。
(九)送审:区财政局复核通过的,报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
(十)资金拨付:经济促进局向资助对象下达资助通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款项拨付手续。
五、时限要求
区经济促进局常年受理,集中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六、附则
本操作规程由龙华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1月1日后符合本规程条件的可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