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华区科技企业贷款贴息资助
龙华新区科技企业贷款贴息资助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和《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龙华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对科技企业给予贷款贴息资助,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择优资助的原则。第二章 申报条件第三条 申请科技企业贷款贴息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二)企业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五)经新区认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六)已经获得在我市设立的银行分支机构发放支持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贷款的。第三章 资助标准第四条 对科技贷款的贴息采取报销制,即:单位获得科技贷款并偿付了相应的利息之后,凭获得贷款和偿付利息的有关资料向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申请报销;经审核给予贴息的,相应的贴息款一次性支付给单位。第五条 贴息的范围为银行的贷款并在上年1月1日至本年12月31日之间发生的用于产业化项目的一年或一年以内利息,以单笔贷款且贷款期限不低于半年为限。属于同一综合授信额度内并在三个月内实际发放的多笔贷款,视同单笔贷款。同一贷款不允许在政府同一部门或不同部门重复申请贴息。第六条 资助经费不超过利息的50%、最高150万元。第七条 申请项目已享受同级政府同类财政资助的,不再给予资助。第四章 申请材料第八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龙华新区科技计划科技企业贷款贴息资助申请书》;(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三)单位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四)税务部门出具的统一格式的分税种的单位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五)单位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银行放款给单位的进账凭证和其他相关材料;(六)单位向银行偿付利息的财务凭据;(七)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认定文件;(八)该项贷款未向政府其它部门申请贴息的承诺书;第五章 审批程序第九条 贷款贴息项目资助实行分批受理、集中审批的原则,并按照发布通知——形式审查——初审——专家评审——现场核查——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提出拟资助计划——征求意见——合规性审查——报批——公示——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的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