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华区企业境内上市和挂牌资助类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实施企业上市培育工程。加强对拟上市企业的辅导,加大对上市企业的资金扶持。
(一)对拟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对股份改制、上市辅导、成功上市三个阶段分别给予50万元、200万元、250万元的资助。
(二)对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完成股改阶段后给予50万元资助;对成功挂牌并进入基础层的企业给予100万元资助,待进入创新层后再给予50万元资助;对成功挂牌并直接进入创新层的企业,给予150万元资助。
(三)对已获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资助的企业,成功在境内上市后,按照境内上市资助项目总额补齐差额。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并生产经营满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二)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未发生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在区企业服务中心完成备案登记。
(四)申请境内上市资助的企业,在完成上市辅导或境内上市后提出申请;申请“新三板”挂牌资助的企业,在完成挂牌后提出申请。
(五)企业须在境内上市、“新三板”挂牌、“新三板”基础层升入创新层后两年内提出申请。
三、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企业境内上市和挂牌资助申请书》(登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龙华区拟上市拟挂牌企业备案登记表》(登录龙华区政府网站下载表格填写后按要求报送)。
(三)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年度检验合格,已办理“多证合一”仅需提供复合凭证)。
(五)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企业分税种纳税证明复印件。
(六)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七)申报境内上市资助的企业:
1.已完成上市辅导的企业,除需要提供上述(一)至(六)项材料外,还需提交:
(1)证券监管机构出具的上市申报材料受理凭证复印件。
(2)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保荐及相关服务的协议复印件。
2.在境内成功上市后(不含柜台交易上市和借壳上市)的企业,除需要提供上述(一)至(六)项材料外,还需提交:
所在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能够证明该企业已成功上市的材料复印件。
(八)申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资助的企业,除需要提供上述(一)至(六)项材料外,还需提交: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同意该企业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九)受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扫描上传至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通过预审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原则上以A4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四、办理流程
(一)发布公告:区经济促进局制订申报受理计划,在龙华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发布申报通知。
(二)企业备案登记:企业向区企业服务中心备案登记。
(三)企业申报:登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制造业分项-企业境内上市和挂牌资助类申报,预审通过后打印相关资料。
(四)材料接收: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五)材料审查:区经济促进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经审查合格的,进入下一审批环节;对经审查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对经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应在规定期限内补充材料,逾期未补报或补充材料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
(六)现场核查:区经济促进局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核查的,组织两名以上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核实企业实际经营情况。
(七)征求意见:由区经济促进局提出拟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八)对外公示:区经济促进局将拟资助名单在龙华政府在线等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九)复核: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经济促进局报区财政局复核。
(十)送审:区财政局复核通过的,报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
(十一)资金拨付:经济促进局向资助对象下达资助通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款项拨付手续。
五、受理时间
区经济促进局集中受理,分批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六、附则
本操作规程由龙华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申报时间:2018-09-25--2018-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