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根据《关于加快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和《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龙华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资助,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三条 工程中心资助分为工程中心建设资助、工程中心创新能力提升资助。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请龙华新区工程中心建设资助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所从事的项目符合龙华新区的产业发展政策,而且技术先进、能耗少、污染小、商品化、产业化前景较好,或者可产生重大社会效益;
(六)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有财力支持研究开发工作,可以落实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最近两年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在5%以上;
(七)具备必要的科研设备、场地等条件,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
(八)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技术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工程中心的专业技术开发人员在10人以上,其中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应占10%以上,中级职称或硕士学位的人员应占35%以上;
(九)有吸收和吸引研究开发人员的能力,与科研教学或与产业界有密切的联系;
(十)已经获得国家、省、市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资助的单位不能申请龙华新区工程中心资助。
第五条 申请工程中心创新能力提升资助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建成运行三年后评估优秀的国家、省、市、新区工程中心;
(二)评估优秀主要标准:建成后申请了十项发明专利或三十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依托单位纳税持续三年增长且上年度纳税总额不低于900万元;
(三)工程中心提出的项目必须与自身行业、学科发展紧密相关、符合实验室的研究方向,有利于提升实验室整体科研水平,产生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六条 对新区工程中心,给予不超过建设投入的50%、最高300万元资助,一次或数次拨付。
第七条 工程中心建成运行三年后通过验收评估优秀的,给予原资助额的50%、最高100万元的创新能力提升资助。
第八条 申请项目已享受同级政府同类财政资助的,不再给予资助。
第四章 申请材料
第九条 申请工程中心资助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龙华新区科技计划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资助申请书》;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
(三)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最近一个月会计报表;
(五)专职工作人员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项目可行性报告;
(七)其它相关材料。
申请工程中心创新能力提升资助的单位还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专利及软件著作权利证书;
(二)优秀工程中心证明文件。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十条 工程中心资助实行分批受理、集中审批的原则,并按照发布通知——形式审查——初审——专家评审——现场核查——提出拟资助计划——征求意见——合规性审查——报批——公示——下达资助计划——签订资助合同——办理资金拨付的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