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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十五”企业资助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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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50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20日15:09:23 打印此页 关闭

“百十五”企业资助类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实施细则》第五条 实施“百十五”企业培育计划,支持“百十五”企业稳健成长,成为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支撑力量。
对符合区产业导向,年营业收入或产值首次达到100亿元、50亿元、20亿元、10亿元、5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资助。
资助标准
(一)从2013年1月1日起,依据企业上年度相关数据,年营业收入(服务业企业)或产值(工业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申请本项目资助。
(二)按照企业达到最高层级的标准给予资助,不得重复申请。
(三)企业年营业收入或产值首次达到100亿元的,给予1000万元的资助,分两年拨付,每年500万元,如第二年年营业收入或产值低于上年度则取消剩余500万元资助。
(四)企业年营业收入或产值首次达到50亿元的,给予500万元的资助,分两年拨付,每年250万元,如第二年年营业收入或产值低于上年度则取消剩余250万元资助。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并生产经营满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事登记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二)年营业收入或产值首次达到100亿元、50亿元、20亿元、10亿元、5亿元的企业(以区统计局数据为准)。
三、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百十五”企业资助类申请书》(登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年度检验合格,已办理“多证合一”仅需提供复合凭证)。
(四)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受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申请时间:2019-07-17--2019-07-17
 
四、办理流程
(一)发布公告:区经济促进局制订申报受理计划,在龙华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发布申报通知。
(二)企业申报:登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制造业分项-“百十五”企业资助类申报,预审通过后打印相关资料。
(三)材料接收: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四)材料审查:区经济促进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进入下一审批环节;对经审查内容不合格的,材料退回申请企业;对经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应在规定期限内补充申报材料,逾期不报的予以退回并不再受理。
(五)征求意见:由区经济促进局提出拟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六)对外公示:区经济促进局将符合拟资助名单在龙华政府在线等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七)复核: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经济促进局报区财政局复核。
(八)送审:区财政局复核通过的,报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
(九)资金拨付:区经济促进局向资助对象下达资助通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款项拨付手续。
五、时限要求
区经济促进局常年受理,集中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六、附则
本操作规程由龙华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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