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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知识产权奖励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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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31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21日11:42:42 打印此页 关闭
2021年宝安区知识产权奖励 申报指南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修订版)》(深宝规〔2020〕11号)及《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修订版)操作规程(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负责部分)》(深市监宝〔2021〕79号)的要求,我局决定开展2021年宝安区知识产权奖励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项目类别
 
  (一)宝安区境外发明专利授权奖励
 
  (二)宝安区知识产权贯标奖励
 
  (三)宝安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奖励
 
  (四)宝安区知识产权配套奖励
 
  1.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示范企业配套奖励
 
  2.专利奖配套奖励
 
  二、具体内容
 
  【宝安区境外发明专利授权奖励】
 
  (一) 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修订版)》第八条,“对授权后维持年限达5年及以上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给予1000元的年费奖励。对取得境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市资助标准50%的奖励。”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第四条第(二)项,“不得资助专利年费和专利代理等中介服务费。”
 
  (二)奖励条件及标准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申报主体为法人的,应依法纳税,依法缴纳社保。
 
  3.申请人应在取得境外发明专利证书一年内提出奖励申请;每件最多奖励2个国家或地区,且不得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同一年度申请不得超过1000万元。
 
  (1)在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国家取得的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如有费用减缓的,企业每件给予1500元、个人每件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宝安区知识产权贯标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修订版)》第八条,“对参加“贯标”并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给予每家10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获得由国家认监委批复成立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公司出具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证书及监督审核合格通知书,证书仍在有效期内,认证地址必须包括宝安区内地址;
 
  3.有效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取得显著成效,获得认证证书后截至申报奖励前,获得1件以上发明专利授权或2件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或2件外观专利授权或2件以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4.申请人之前未获得区的此项奖励;
 
  5.近两年内没有发生经行政或司法程序最终认定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重大违法行为。
 
  (三)奖励标准
 
  宝安区知识产权贯标奖励工作每年组织申报一次,每年奖励不超过120家。按照申请人获得贯标认证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名(以初次发证日期为准,同一天发证的按申请材料受理日期的先后为准),每家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宝安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修订版)》第八条,“对经区相关主管部门考核优秀、良好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及标准
 
  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1.对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知识产权服务企业的支持:
 
  截止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在宝安区经营两年内(含本数),出具三年内不搬离宝安区的书面承诺,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的独立法人或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在宝安从事专利代理之日起一年内专利案件代理量达到100件的给予30万元支持,在宝安从事专利代理之日起一年内专利案件代理量达到500件且发明专利代理量达到100件的给予50万元支持。
 
  2.对其他不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知识产权服务企业的支持(包括但不限于代理商标、版权):
 
  截止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在宝安区经营三年内(含本数),并出具三年内不搬离宝安区书面承诺的公司制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专利代理机构除外),上年度营业额达到500万的给予30万元的支持;上年营业额达到1000万,且营业额中知识产权服务收入占比须在70%以上的,给予50万元的支持。
 
  3.对知识产权民非机构的支持:
 
  截止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在宝安区经营三年内(含本数),并出具三年内不搬离宝安区的书面承诺,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且拥有5名以上专职知识产权从业人员的知识产权民办非企业单位,获得区级单位授予的相关资质或委托的软科学项目的给予30万元的支持;获得市级单位授予的相关资质或委托的软科学项目的给予50万元的支持。
 
  【宝安区知识产权配套奖励】
 
  (一) 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修订版)》第九条“对国家、省和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配套奖励;对国家、省专利金奖的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配套奖励, 对国家、省专利银奖的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配套奖励,对国家、省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配套奖励,对市专利奖的项目给予15万元的配套奖励。”
 
  (二)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示范企业配套奖励
 
  1.奖励条件及标准
 
  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1)对上年度公布确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示范企业的宝安辖区企业,给予每家5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
 
  (2)对上年度公布确定的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示范企业的宝安辖区企业,给予每家3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
 
  (3)对上年度公布确定的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宝安辖区企业,给予每家2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
 
  (三)专利奖配套奖励
 
  1.奖励条件及标准
 
  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1)对上年度公布确定的获得国家专利金奖的项目,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50万元;获得国家专利银奖的项目,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30万元;获得国家专利优秀奖的项目,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10万元。
 
  (2)对上年度公布确定的获得广东省专利金奖的项目,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20万元;获得广东省专利银奖的项目,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10万元;获得广东省专利优秀奖的项目,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5万元。
 
  (3)对上年度公布确定的获得深圳市专利奖的项目,每项一次性配套奖励15万元。
 
 
  三、受理部门、申报方式以及审查部门
 
  (一)受理部门:宝安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或各街道的政务服务中心;
 
  (二)申报方式:直接前往受理部门递交纸质申报材料;
 
  (三)审查部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
 
 
  四、联系方式
 

       
        五、受理时间
 
  自2021年3月26日起,至2021年4月25日止。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
 
  2021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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