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重点实验室奖励补贴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修订版)》(深宝规〔2020〕11号)第一条,“对经区相关主管部门评审认定的重点实验室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实验室由上一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独立建设,或由注册在宝安区的各级社会组织自行建设;
3.实验室拥有一支专职研发服务人员队伍,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的全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以社保证明为准);
4.具备良好的研发环境。购置的仪器设备原总值不低于500万元(软件领域实验室原值不低于400万元);
5.实验室应对其建设单位或其上下游企业、同行业企业的科技研发、成果产业化形成良好的支撑;
6.同一项目未获过我区同类资助。
(三)奖励标准
对经认定的区重点实验室,给予100万元奖励。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3.申报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决算报告。注册成立时间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
4. 研发团队人员名单、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学历证书、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 实验室仪器设备(含软件)名称及价格清单和相关票据复印件。
(五)项目审核部门:区科技创新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
1.专家评审:材料审查后、征求意见前,设置专家评审流程,由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打分并出具评审意见;
2.财务审计:主管部门组织财务专家对设备原总值、服务协议等材料进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