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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创意产业公共平台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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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50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21日11:54:24 打印此页 关闭
宝安区文化创意产业公共平台资助

申请对象     
(一)资助对象1.申报资助的对象为: 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下同)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投资、运营文化创意产业公共平台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申请条件    
2.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位于宝安区,服务内容对文化创意产业有直接促进作用,具有明确的专业方向和服务定位,主要包括技术服务类和公共服务类平台;
(2)技术服务类平台: 项目场地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相关技术服务设备总值100万元以上,公共服务类平台不受此限制。
(3)拥有固定从事专业服务人员5人以上,有足够的后勤辅助人员、人才梯队;
(4)具有开展一定公益性、较大开放性和较强专业性服务的管理机制; 具有良好的运行机制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操作程序规范。财务实行独立核算,可通过开放性服务收入维持日常运行,或能从依托单位获得稳定的资金、技术支持和后勤保障。
(5)公共平台项目已发生的实际投资额占计划投资额的50%以上。
申报材料     
(1)《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项目资助申请书》原件;
(2)公共平台的有关资质文件;
(3)申报单位基本情况报告;
(4)公共平台建设和运营方面的财务审计报告;实际投入相关费用开支汇总表附相关合同、付款凭证的复印件;
(5)获得市级以上文化创意产业资金资助批复文件和收款凭证;(专指配套资助)
(6)年度检验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机构登记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7)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8)税务部门开具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和申报日近三个月以内的国税、地税纳税证明。
窗口办理流程:区政务办接收申报材料; 区文产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的进行受理;审查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单位可于5个工作日内补充申报材料。
网上办理流程:网上申报->网上预审->网上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
受理机构: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
办理依据:《宝安区文产办贯彻落实促转型“1+5”文件配套操作规程》 文化创意产业公共平台资助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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