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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扶持专业服务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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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30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21日14:06:32 打印此页 关闭

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扶持专业服务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罗湖区专业服务业发展现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扶持的专业服务业,是指专业服务领域的行业,包括商务服务业、环保工程相关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规划设计服务等。

  符合罗湖区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可根据《总部经济实施细则》申请相应扶持。

  第三条 区经济促进局是本细则所称扶持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扶持内容

  第一节 专业服务业扶持

  第四条 鼓励专业服务业企业迁入罗湖。自2017年1月1日起,对新迁入的上一年度在原所在地纳税额100万元至1000万元的企业,按该纳税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支持。

  第五条 鼓励专业服务业企业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对2017年1月1日后在我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专业服务业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区纳税额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按购房价格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扶持。

  第六条 鼓励专业服务业企业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对2017年1月1日后在我区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企业,合同期在3年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本区纳税额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按照实际租金的一定比例给予扶持,按合同年限分年支付,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七条 鼓励专业服务业企业新购买、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自2017年1月1日起,企业在罗湖区新购房、新租房且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且上一年度在本区纳税额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按新购房、新租房第一年的物业管理费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管理费扶持。

  第八条 鼓励专业服务业企业装修自用办公用房。自2017年1月1日起,上一年度在本区纳税额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企业在罗湖新购置或新租赁的办公用房,按装修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装修办公用房扶持。

  第九条 鼓励专业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

  (一)对上一年度在罗湖区纳税总额300万元至2000万,或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企业,按其对罗湖区财政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企业管理团队资金支持;上述企业如纳税或营业收入同比达到一定增速,另按其对罗湖区财政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企业管理团队资金支持。本款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本条奖励具体发放方式依企业选择,由区国库结算中心核拨至企业管理团队个人账户,或企业对公账户,或工会等相关账户。若企业选择拨付管理团队个人账户,其团队具体名单由企业提供。

  (二)对上一年度在罗湖区执业人数同比增加一定比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对上年度获评中国100强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公司等专业服务法人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奖励范围包括:

  1.中国律师协会评选的排名前100强的律师事务所;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评选的排名前100强的会计师事务所;

  3.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评选的排名前100强资产评估公司;

  4.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评选的营业收入排名前100名全国一级房地产估价公司。

  第二节 旅游业扶持

  第十条 鼓励知名旅行社、大型旅游企业落户罗湖。

  对于上年度新迁入或者新设立的旅游企业,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且连续两年保持正增长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支持;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且连续两年保持正增长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支持。

  第十一条 鼓励辖区旅行社创优提质,扩大品牌影响力。

  对总部设在罗湖区且上一年度被评为国家“百强旅行社”的旅行社,给予5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鼓励辖区旅行社持续经营,做大做强。

  对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超过一定比例的旅行社,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鼓励辖区旅行社积极开发对口帮扶或合作地区特色旅游产品和线路。

  对区旅游主管部门和对口帮扶地或合作地区旅游主管部门联合认定的旅游线路,给予5万元一次性支持;年度接待量达到5000人次以上规模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资金扶持。

  第十四条 鼓励辖区住宿业转型升级。

  对新引入的国际高端酒店、特色酒店、新型酒店业态,纳入罗湖区统计核算且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按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引进支持。

  对首次评定为五星、四星、三星级饭店的辖区酒店,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对纳入罗湖区统计的辖区酒店引进国际知名品牌酒店经营管理,经区主管部门认定,且营业收入达到一定增幅的,按其增幅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

  鼓励现有酒店升级改造、提升品质。对上一年度纳税额超过200万元以上的酒店在申报年度或上一年度内完成的升级改造项目,投资总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且在完成改造后的一个完整纳税年度保持纳税额增长,按照其改造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支持,资金分两年支付。

  第十五条 鼓励辖区限额以上住宿企业规模经营。

  对于住宿企业进入上年度罗湖住宿餐饮业统计前30强的,纳统营业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15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鼓励辖区住宿企业保持增长、做大做强。

  对营业收入保持增长且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酒店,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资金支持。按照营业收入增长额的一定比例另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不可重复申请。

  对于新迁入企业,参照企业在原注册地相应产值核算增长情况。

  第十七条 鼓励积极申报评定A级景区。

  对新评定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资金扶持。

  第三节 行业活动、平台和社团扶持

  第十八条 鼓励知名机构承接辖区打造国际消费中心、总部基地和现代服务业基地等重大课题调研、咨询项目。经区产业主管部门核准,给予项目承办方一定额度的经费支持。

  鼓励辖区企业及行业协会等机构承办或参与区产业主管部门组织或支持的大型行业宣传、促销、展会、创意活动。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并根据该活动的实际情况,给予项目承办或参与方一定额度的经费支持。原则上承办行业协会按照活动实际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经费支持;承办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100万元以上,按照活动实际投入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经费支持。

  本款所指活动如在区对口帮扶地举办,最高支持额度上浮50%。

  单个企业原则上每年只能申请一个项目。

  第十九条 鼓励机构承接辖区建设海绵城市项目。对上一年度获得市海绵办评定的海绵城市优秀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奖的项目,位于罗湖区且为社会资本(含PPP模式中的社会资本,外资除外)出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或团队按照市级奖励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区级配套奖励。

  第二十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行业社团组织与区政府合作在罗湖区新设立公共性、行业性、开放性产业服务平台。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按照其实际投入,给予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经费支持。按照其实际运营效果,每年给予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运行经费支持。

  第二十一条 鼓励行业性社团组织迁入罗湖或者在罗湖新设立,对加快辖区产业转型升级或经济发展发挥重大推动作用的,经区产业主管部门核准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支持。

  第三章 申请材料与申报程序

  第二十二条 申报专项资金扶持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登录罗湖区电子政务网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申请表(包含基本情况介绍),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表纸质文件原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证明原件(按税种);

  (四)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本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者法人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六)公共信用信息报告(登录深圳信用网http://www.szcredit.org.cn,打印已嵌套印章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第二十三条 申请本细则第五条购置办公用房扶持的,还需提供房产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

  第二十四条 申请本细则第六条租赁办公用房扶持的,还需提供租赁合同及发票等。

  第二十五条 申请本细则第七条物业扶持的,还需提供物业管理费协议书及发票等。

  第二十六条 申请本细则第八条装修办公用房扶持的,还需提供装修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申请本细则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四)款、第十八条、第二十条扶持的,需由区经济促进局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申报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申请本细则第九条第(二)款人员扶持的,需提供人员社保证明、持证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申请本细则第九条第(三)款排名扶持的,需提供排名依据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扶持的对象包括组织管理服务、园区管理服务、市场管理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法律服务、会计服务、审计服务、税务服务、咨询与调查服务、广告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会议服务、展览服务、旅行社及相关服务、评估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环保工程管理服务、环保设计服务、工程监理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规划设计服务、统计部门统计的其他商务服务业等企业。

  第三十一条 申请本细则第十八、十九、二十条的扶持对象不受注册地限制,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条的扶持金额不受不超过财政贡献限制。(第十八条中的“辖区企业”除外)

  对新迁入罗湖区或在罗湖区新设立的企业,迁入或设立之日起一个顺延年周期内,获得的扶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原辖区和本区的纳税额。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涉及的“上一年度”一般指申请之日的上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其中针对新迁入企业,“上一年度”也可以指迁入之日的上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或迁入之日前的12个月周期,或迁入之日起一个顺延年周期;针对新设立企业,“上一年度”也可以指自设立之日起一个顺延年周期。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上一年度纳税额是指申报企业上一年度1-12月在罗湖区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契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地方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税费的总和,本细则所称财政贡献是指上述纳税额计入地方分成部分。上述纳税额以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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