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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科技成果转化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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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85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21日14:08:16 打印此页 关闭
2021年坪山区科技成果转化资助申请指南

一、政策内容
(一)在坪山落地的技术转移机构,对其促成国内外高校院所向我区企业转化的科技成果,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资助;对向区外企业转化的科技成果,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资助。同一技术转移机构年度获得本项资助最高300万元
(二)鼓励高等院校、公立医院、科研院所在坪山区设立专职机构或组织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成功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项目不少于3个,合同金额不低于3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单位20万元资助;成功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项目不少于2个,合同金额不低于2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单位10万元资助;成功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项目不少于1个,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一次性给予单位5万元资助。已获资助单位须将不超过50%的资助资金以绩效奖励形式给予成功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负责人或成员。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坪山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企业纳税地须在坪山区;
2、该笔交易真实客观,并已经完成交易程序;
3、技术成果基本完成研发且具备产业化条件,其促成国内外高校院所向我区企业转化的科技成果还需已落户坪山区。
(二)申请第(二)款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第(二)款的单位不受注册地、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但其在坪山区设立的专职机构或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人员需与其存在授权或委托关系;且其开展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须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且符合深圳市产业发展导向;
2、高等院校包括:本科以上院校;
3、公立医院包括:坪山区内公立医院;
4、科研院所包括:市级及以上科研院所;
5、成功获批第(二)款资助的单位,须在2021年度科技创新专项资金资助计划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不超过资助计划资助资金的50%,奖励给在坪山区成功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专职机构或人员,并将相关奖励实际发放到位的证明提交到区科技主管部门,方可与区科技主管部门签订资助协议。
三、审批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四、所需材料
(一)申请资助应提供的基础材料:
1、《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科技成果转化资助)》(在申报系统填写);
2、知识产权合规性声明。
(二)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
1、申请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签字样本;
2、科技成果转化承接方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签字样本;
3、2020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事业单位除外);
4、2020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5、技术转移机构成立批文;
6、项目交易合同、发票、款项到账证明(银行进账单);
7、项目产业化进展情况(包括产品专利授权、销售合同、市场准入认证等证明材料)。
(三)申请第(二)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
1、所属高等院校、公立医院、科研院所机构资质相关证明材料;
2、场地使用证明材料(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和在街道等政府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
3、工作人员身份证明材料(高等院校、公立医院、科研院所等的授权书、工作人员身份证等);
4、2020年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合同。
申请时间:线上受理日期为2021年6月7日9:00至6月25日17:00;纸质材料提交日期为6月9日9:00至6月30日17:00,未按时进行线上申报或提交纸质材料的申报主体,视为放弃申报受理范围项目的申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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