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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创新平台新建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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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08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21日14:09:37 打印此页 关闭
坪山区2021年创新平台新建资助申请指南
一、政策内容
 
(一)对在坪山区获批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创新平台”)的企业(机构),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的级别差异,分别一次性给予600万元、500万元、400万元奖励。在坪山区新建立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平台分支机构的企业(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50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奖励后被认定为更高级别创新平台的企业(机构),按相应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对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认定的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建设投入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资助200万元。
对同一高等院校或国家级科研机构每年最多资助2个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除高等院校、国家级科研机构以外的同一单位(含企业),每年只能资助1个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同一申报单位历年累计资助的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数量不超过3个;对同一申报单位在每个技术领域(国家科技部八大高新技术领域)只能资助一个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二)对在坪山区获批国家认可资质检验检测实验室的企业(机构),按照其建设投入的50%给予一次性资助,最高资助100万元。
(三)对在坪山区获批市级认定的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按照市级资助额的50%给予一次性配套资助,最高资助500万元。
(四)由坪山区政府引进的国家、省、市级公益类检测及监管审评机构,通过区科技主管部门年度考核且在坪山区正常运作的,每年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的运营资助。
(五)科技主管部门每年对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万元以上且对本辖区企业提供服务的区级及以上创新平台运营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为合格的,按上年度营业收入的3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100万元。本款与第(四)款资助不得重复申请。
第(一)款资助与坪山区其他同类支持政策不得重复申请。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企业或社会组织纳税地须在坪山区;
2、申请单位为企业的,申请项目须属企业营业执照确定的经营范围且符合深圳市产业发展导向;
3、申请项目须拥有相关部门出具的创新平台或检验检测实验室认定证书或文件,且运作正常,相关人财物配置到位;
4、申请项目涉及的实施地须在坪山区。
(二)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
1、除区级公共服务技术平台外,市级(含)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创新平台及其分支机构应在2020年度内获批(以认定证书或文件的制发/印发时间为准);
2、国家级创新平台是指获得国家发改委授予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科技部授予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国家教育部授予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分支机构是指承担上述国家级创新平台分支建设任务的机构;省、市级创新平台是指省、市发改部门、科技部门或教育部门授予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科创委认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省、市级创新平台分支机构是指经省、市级创新平台认定部门认定的且承担上述省、市级创新平台分支建设任务的机构;
3、申请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认定建设资助的创新平台建设投入须为申请单位自行投入资金。自行投入资金为申报单位根据相关合同支出并由其开具发票的资金;
4、对在坪山区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创新平台”)获批一次性奖励,须通过评审,具体标准如下:
该分类项下及格项目(总得分大于等于60分)得分取平均分为通过评审的标准分,超过该标准分(不含标准分)为通过评审;若该分类项下仅有一个项目参与评审的,该项目专家打分需达到70分为通过评审。
创新平台认定通过评审项目限额的确定:创新平台由区科技主管部门参考《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并结合科技管理工作实际划分为: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及节能环保、先进制造与自动化五大技术分类。参评项目2个及以上的,可通过评审项目数量不超过该分类项下参与评审项目数的30%(计算方式为:参评项目数*0.3,结果四舍五入确定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获批项目的封顶数)。
5、新建立的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认定评审标准如下:
(1)该平台从事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项目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以及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其中,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应不少于1 人,具有中级职称或硕士学位的人员应不少于4 人;
(2)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具有规范的服务流程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明确;
(3)具备对外提供检测、分析、测试与实验材料等公共技术服务的装备能力和场地条件,要求拥有的仪器设备及专用软件的现值不低于600万元,此处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仅将位于特定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认定为科技创新平台或检验检测实验室的研发设备,但实验和仪器设备在高度、承重、洁净、温度、湿度、防辐射、防震、电磁屏蔽等方面有特殊实验要求和存放要求的,由项目申报单位提供设备使用记录、情况说明,可认定为仪器设备;此外,因特殊实验要求而专门建设的具备防辐射、防震、电磁屏蔽等特殊功能的实验室装修费用也可认定为研发仪器设备费用。检测、分析测试专用场地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
(4)2020年来自于我市企业(机构)服务收入不少于总营业收入的50%。2020年服务企业(机构)数量不少于10家,其中区内服务企业(机构)数占比50%(含)以上。
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认定通过评审项目的确定标准:该分类项下及格项目(总得分大于等于60分)得分取平均分为通过评审的标准分,超过该标准分(不含标准分)为通过评审;若该分类项下仅有一个项目参与评审的,该项目专家打分需达到70分为通过评审。
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认定通过评审项目限额的确定: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由区科技主管部门参考《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并结合科技管理工作实际划分为: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新材料、新能源及节能环保、先进制造与自动化五大技术分类。参评项目2个及以上的,可通过评审项目数量不超过该分类项下参与评审项目数的30%(计算方式为:参评项目数*0.3,结果四舍五入确定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获批项目的封顶数)。
列入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重点引进的科技平台项目不受上述条件限制,可直接认定为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列入区级以上党委、政府重点引进的科技平台项目”须经区级以上(含区级)的政府会议纪要或合作协议确认,且在之前年度未获得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区级创新平台或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项目支持。
6、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认定建设资助数量说明:
(1)同一高等院校或国家级科研机构每年度有3个及以上创新平台同时满足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认定标准的,按照其当年度参与评审的平台认定项目的专家评分,由高到低取评分前二名的2个平台项目给予认定;
(2)除高等院校或国家级科研机构外,同一申报单位(仅指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历年累计获批的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数按营业收入分档: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的可获批1个,营业收入1亿元(含)到10亿元的可获批2个,营业收入10亿元(含)以上的可获批3个。在2020年以前年度,曾获得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创新平台新建资助的区级创新平台、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均纳入累计资助数量范围计算。
(三)申请第(二)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
1、2020年新认定的国家认可资质检验检测实验室。国家认可资质检验检测实验室是指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授予的实验室认可证书的实验室;
2、国家认可资质检验检测实验室建设投入须为申请单位自行投入资金。自行投入资金为申报单位根据相关合同支出并由其开具发票的资金。
(四)申请第(三)款资助的单位应为2020年新认定的市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且截止2020年12月31日市级资助经费已全额到位。
(五)申请第(四)款资助的单位不受注册地、独立法人资格条件限制,但其须在坪山区有独立场所为坪山区企业提供服务。
(六)申请第(五)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
1、在2020年以前年度,曾获得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创新平台新建资助的区级创新平台、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以及坪山区高等院校或国家级科研机构在2020年以前年度(不含2020年度)曾参与区级创新平台、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评审且评审得分超过该分类项下标准分(评审得分大于等于60分的全部项目的平均分)的平台;
2、2020年对外提供服务的营业收入应达到50万元(含)以上。“营业收入”是指相关平台为注册在坪山的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营业收入。“公共服务”是指平台依托单位基于平台的仪器设备,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根据坪山企业的委托,为该企业提供的研发、设备使用等服务。
(七)对申请第(四)款、第(五)款资助的单位进行区级及以上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绩效考核的流程及相关要求如下:
1、申报单位提交平台绩效考核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平台绩效考核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发展方向和服务定位、运营模式、资金投入、团队建设、技术水平、服务业绩。其中,团队建设需明确专职服务团队规模、团队结构(包括团队服务经验,专业配置、职称比例);技术水平需明确平台拥有知识产权数量和类型、获得专业服务资质情况;服务业绩需明确为市内外单位提供服务的收入(区政府引进公益类检测及监管审评机构免费提供服务的,其服务收入参考相关物价部门认可的计费汇总额)、主要服务产品、服务单位、服务次数、签订服务协议单位;
2、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供初步审核意见;
3、基础设施部指导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考核引入专家评审,主要围绕服务能力和服务绩效两方面情况(详见附件1《坪山区区级及以上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进行打分。各专家最终总评分的平均分大于等于60分的,视为考核合格;
4、第三方专业机构结合上述工作环节成果进行第三方审计,出具审计意见;
5、基础设施部提请区科技创新局党组会审定评审结果。
三、审批方式
本资助计划中第(一)(四)(五)款属评审类,第(二)(三)款资助属核准类。
四、所需材料
(一)申请资助应提供的基础材料:
1、《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创新平台新建资助)》(在申报系统填写);
2、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签字样本;
3、2020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事业单位除外);
4、2020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5、申请项目实际经营场地证明,包括在坪山区实际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及租赁事项在街道等政府部门或有关单位备案的证明材料(租赁凭证或租赁备案或场所使用证明等);近6个月水电费单据、管理费单据等。此申报需进行现场核查;
6、知识产权合规性声明。
(二)申请第(一)款资助(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认定建设资助除外)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
1、国家、省或市相关部门出具的创新平台认定证书(文件),无认定证书(文件)的需同时提供资助文件、验收文件(或竣工报告);
2、申报国家、省或市相关部门创新平台认定的申报材料;
3、专职服务团队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团队人员名册、个税证明、劳动合同、社保、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等;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
4、对外开展公共服务的专项审计报告及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涉及的费用清单、合同、凭证、发票、银行回单;
5、其他有利于证明创新平台技术水平及服务能力的佐证材料。
(三)申请第(一)款中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认定建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
1、平台建设经费支出专项审计报告,主要包括基本装修、仪器设备等费用,建设经费产生时间为2020年、2019年、2018年。此申报需进行现场核查;
2、管理制度、发展规划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3、专职技术、管理工作人员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人员名册、个税证明、劳动合同、社保、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等;
4、我市企业(机构)服务收入、区内外服务企业(机构)数量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请第(二)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
1、国家相关部门出具的检验检测实验室认定证书(文件),无认定证书(文件)的需同时提供资助文件、验收文件(或竣工报告);
2、检验检测实验室建设经费支出专项审计报告,主要包括基本装修、仪器设备等费用,建设经费产生时间为2020年、2019年、2018年。此申报需进行现场核查。
(五)申请第(三)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
1、深圳市相关部门出具的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或重点企业研究院认定证书(文件),无认定证书(文件)的需同时提供资助文件、验收文件(或竣工报告);
2、深圳市拨款经费进账凭证复印件。
(六)申请第(四)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
1、坪山区政府引进该机构到我区开展公共服务的相关会议纪要等证明文件;
2、平台绩效考核申请书;
3、专职服务团队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团队人员名册、个税证明、劳动合同、社保、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4、对外开展公共服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申请第(五)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
1、2020年以前年度获得区级创新平台、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认定资助的公示或资助合同、资助到账证明;或2020年以前年度参与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评审的评审得分超过该分类项下标准分(评审得分大于等于60分的全部项目的平均分)的相关证明材料(仅限于高等院校或国家级科研机构);
2、平台绩效考核申请书;
3、专职服务团队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团队人员名册、个税证明、劳动合同、社保、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
4、对外开展公共服务的专项审计报告及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
线上受理日期为2021年6月7日9:00至6月25日17:00;纸质材料提交日期为6月9日9:00至6月30日17:00,未按时进行线上申报或提交纸质材料的申报主体,视为放弃申报受理范围项目的申报资格。
上一条:坪山区知识产权奖励补贴 下一条: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办法操作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