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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区技术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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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96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21日14:10:27 打印此页 关闭
坪山区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申报指南

  (一)对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支持:
  1.对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按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资助;其中,对企业在技术改造中,购置区内企业(注册地在我区)生产制造设备且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合同金额的2%最高再给予100万元资助。
  2.对获得市级相关资助的,按市级资助额度1:1比例给予配套资助。
  3.以上两项资助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二)对企业建设数字化、智能化工厂、实施工业互联网改造、“机器换人”等具有应用示范效应的项目获得市级资助的,按市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最高1000万元配套奖励。
  (三)采取事后直接资助方式,对自有资金不足,利用银行贷款开展技术改造的企业,按照单个项目不超过技术改造投资额70%的贷款金额,不超过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给予贴息,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缺乏独立购置设备能力,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按照5%的融资租赁利率给予贴息,贴息年限最长不超过2年,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融资成本。
  (四)对取得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称号并获得市级资助的,按市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配套奖励;对承担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任务并获得市级资助的,按市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最高1000万元配套奖励。
  (五)对重大技术改造和工业项目给予支持:
  1.对年度完成1亿元以上投资额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超出1亿元部分投资额的5%,给予企业最高5000万元奖励。对年度完成10亿元以上投资额的工业投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企业最高5000万元奖励。
  2.对获得市级重大项目资助的,按市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最高1000万元配套资助。
  3.以上两项资助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六)对纳入国家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中央专项并通过验收的项目,按照上级补助额度的50%给予配套资助。单个企业每年度获得本款资助总额最高3000万元。
  (七)对纳入国家产业转型升级“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中央专项并通过验收的项目,按照上级资助额度的50%给予配套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度获得本款资助总额最高3000万元。
  同一企业每年度获得第(一)、(二)、(三)款资助总额最高1500万元。获得市级资助的,市、区资助比例合计不超过企业实际投资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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