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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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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211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11日14:34:29 打印此页 关闭

深圳市科创委实施深圳市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第一批扶持计划项目申报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圳节能环保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14-2020年)》(深府〔2014〕32号),深圳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创新委决定组织实施深圳市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16年第一批扶持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领域

高效节能产业。重点发展电机及拖动装置、节能监测、余热余压利用、锅炉窑炉等节能技术和装备,新型节能建筑材料、高效节能照明产品、高效节能电器以及节能汽车等节能产品。

先进环保产业。重点发展大气污染防治、环境污染监测、水污染防治、固废处理处置、噪声污染控制、生态修复、清洁生产等领域环境治理技术和装备以及环保材料与药剂等。

资源循环利用产业。重点发展工业固体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建筑固体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汽车零部件及机电产品再制造、生物质废弃物循环利用以及海水淡化及综合利用等。

节能环保服务业。重点发展节能服务业、环保服务业、再制造服务业等。

二、扶持计划类别

1.高技术产业化扶持计划(股权资助)(市发展改革委)

2.高技术产业化扶持计划(贷款贴息)(市发展改革委)

3.市级工程实验室扶持计划(市发展改革委)

4.国家、省发展改革部门配套扶持计划(市发展改革委)

5.知识创新计划(基础研究)(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6.技术创新计划(技术攻关、创业资助、委托无息借款)(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7.协同创新计划(国家、省科技计划配套、股权投资)(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8.创新环境建设计划(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9.科技应用示范计划(科技应用示范)(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三、具体要求

(一)项目申报单位须登录深圳市产业专项资金在线申报系统填报单位和项目相关信息。(二)项目申报单位完成项目在线申报后,需根据不同扶持计划要求,将纸质材料报至相应负责单位收文窗口,具体要求见附件。

(三)同一项目或主要建设内容相同的项目不得向市有关部门重复申报、多头申请资金。一经发现,将取消相关企业的申报资格。

(四)项目单位提交的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应与报送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保持一致,经市统计部门认定超出正常误差范围的,将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多次超出正常误差范围的,将被列为“不诚信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相关专项。

(五)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创新委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项目建设单位代理我市节能环保产业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申报事宜,请项目建设单位自主申报。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创新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新能源产业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假借两委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市发展改革委或科技创新委举报。

四、申报时间

(一)在线申报时间:2015年12月31日9:00至2016年1月21日18:00;

(二)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5年12月31日9:00至2016年1月22日17:30。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市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16年第一批扶持计划(市发展改革委)

2.深圳市节能环保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16年第一批扶持计划(市科技创新委)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5年12月29日

上一条:科技应用示范项目 下一条:委托无息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