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深圳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引进奖励计划申报指南
一、支持领域
对国际国内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及其区域总部、营销中心、数据中心、结算中心、研发中心等将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入深圳,并在我市交易结算的,依申请给予奖励。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2013〕119号)
(二)《深圳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5〕8号)
(三)《<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经贸信息综合字〔2016〕149号)
三、支持数量及方式
资助数量:有数量限制,根据年度资金计划和评审结果确定。
资助方式:奖励
四、申请条件
(一)资助标准:
1 对2017年1月1日-2018年3月31日期间落户深圳的,世界500强企业中的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企业、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以及中国互联网100强企业等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的,给予500万元奖励;
2 对符合上一条标准的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在深圳设立营销、数据、结算和研发中心等,并在我市交易结算的,给予300万元奖励。
3 同一企业获得本项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1、1、申请单位为2017年10月1日前依法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世界500强企业,是指美国《财富》杂志评选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每年发布一次,名单以《财富》中文版发布为准;
3、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是由商务部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司组织评选,自2010起,每两年发布一次,评选结果在商务部官网公告;
4、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是中国互联网协会和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联合组织评选,自2013年起,每年发布一次,评选结果在中国互联网协会官网公告;
5、申报单位需守法经营,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经济纠纷以及进入司法、仲裁程序的案件,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按要求报送电子商务统计数据。
五、申请材料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在线填报扶持计划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复印件;
(四)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五)母公司注册登记证明及其在深圳直接投资设立区域总部、营销中心、数据中心、结算中心、研发中心等的证明材料;
(六)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七)权威机构授予的龙头企业荣誉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件;
(八)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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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业务受理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18年5月14日至2018年6月13日18时整。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20日17时整(工作日)。
受理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受理时间:分批受理
七、申请决定机关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委审议通过。
八、办理程序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指南——申请人网上申请——向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组织专家评审——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定资助金额——市财政委复核——社会公示——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委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资助计划——申请人提交拨付资金有关资料——市财政委员会拨付资助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