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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示范奖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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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46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11日15:16:42 打印此页 关闭

2018年深圳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电子商务示范奖励计划申请指南

一、支持领域

为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创建,提升我市电子商务的发展水平,对获批成为商务部、省商务厅或省经信委电子商务示范试点企业、示范基地的,依申请给予奖励。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2013〕119号)

(二)《深圳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财规〔2015〕8号)

(三)《<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经贸信息综合字〔2016〕149号)

三、支持数量及方式

资助数量:根据商务部、省商务厅和省经信委官方网站公告的获批企业名单。

资助方式:奖励。

四、申报条件

(一)资助标准:

1、对获商务部批准,成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和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的企业,每家奖励100万元;

2、对获省商务厅或省经信委批准,成为省级电子商务示范试点企业或示范基地的企业,每家奖励50万元;

3、同一企业如同时获得商务部和广东省示范资格的,按就高原则奖励,不双重执行;

4、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仅限于正在创建期内的企业(2017-2018年)。

(二)申请条件:

1、申请单位为2016年10月1日前依法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获得商务部2017-2018年度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资格或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资格的企业(名单以商务部官方网站公告为准);

3、获得省商务厅或省经信委2017-2018年度省级电子商务示范试点企业、示范基地的企业(名单以广东省商务厅官方网站公告为准);

4、申报单位守法经营,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经济纠纷以及进入司法、仲裁程序的案件,无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按要求报送电子商务统计数据。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申报系统网站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复印件;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五)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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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业务受理

1.网络填报受理时间:2018年5月14日至2018年6月6日18时整。

2.书面材料受理时间: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13日17时整(工作日)。

受理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受理时间:分批受理

七、申请决定机关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委审议通过。

八、办理程序

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指南——申请人网上申请——向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组织专家评审——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核定资助金额——市财政委复核——社会公示——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委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资助计划——申请人提交拨付资金有关资料——市财政委员会拨付资助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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