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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经济企业奖励与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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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55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11日15:52:38 打印此页 关闭

各有关总部企业:

  根据《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深府规〔2021〕5号)有关规定,我委组织开展2021年度总部企业复查和奖励与补助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符合《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深府规〔2021〕5号)规定条件,已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交申请,并经审核通过的企业。

  二、具体内容

  (一)总部企业资格复查

  1.申报范围:

  所有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市政府核定通过的总部企业。

  (注:在2021年申请且以2020年数据为基础核定通过的总部企业,不需进行总部企业资格复查,具体以复查申报页面的提示为准)

  2.复查标准:

 

  (二)总部企业落户奖励

  1.申报要求:

  (1)经市政府审定,符合《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条件,并在承诺期内实现其承诺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地方财力的新引进总部企业。

  (2)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在实现其承诺经济贡献年度的第二年、第三年,可以申请落户奖励。

  2.奖励标准:

  分别在其完成第二年、第三年承诺时给予落户奖励500万元。

 

  (三)总部企业贡献奖励

  1.申报要求:

  连续3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形成地方财力保持正增长且连续3年符合《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条件的总部企业。

  例如:A企业于2019年核定通过,则在2021年开始可以申请总部企业贡献奖励。

  申报系统将自动判断申报企业是否符合贡献奖的申报条件。如符合条件,则可以进入贡献奖申报页面;如不符合条件,则显示“您的企业不符合贡献奖申报条件”

  2.奖励标准:

  奖励额为上一年度形成本市地方财力超过前两年度最高值的30%,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例如,总部企业在2018-2020年形成本市地方财力分别为4000万、5000万、6000万,则企业的贡献奖额度为(6000-5000)×30%=300(万元)。

  计算公示:

  奖励额=(上年度形成本市地方财力 - 前两年度形成本市地方财力的最高值)×30%

  (四)总部企业租房补助

  1.申报要求:

  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市政府核定通过的,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

  2.补助标准:

  每年按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以及政策性优惠用房)租赁合同金额的50%给予补助,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最多不超过5年。

 

  (五)总部企业购房补助

  1.申报要求:

  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市政府核定通过的,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首次购置总部自用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

  2.补助标准:

  按购买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和配套用房,以及政策性优惠用房)房价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并以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为上限。

 

  三、其他事项

  (一)关于总部企业统计核算范围

  《实施办法》所称总部企业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形成的地方财力以申报企业独立法人(含分支机构)及其能够并入财务报表且实际控制的我市公司作为统计核算口径,以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形成实际控制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准。如企业提交的子公司名单有增加,将以最新的子公司名单倒查前三年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形成地方财力作为奖励与补助计算依据。

  总部企业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地方财力,以市统计、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各年度股权关系以当年12月31日股权登记状况为准。

  (二)关于形成本市地方财力

  《实施办法》所称形成本市地方财力,是指申报企业在我市缴纳的税款入库期内,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地方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文化事业建设费计入地方分成部分。

  (三)关于不重复统计原则

  申报企业的下属公司独立提出申请享受总部企业支持政策的,其下属公司在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形成地方财力不再重复计入作为上级公司的申报企业。

  (四)关于不重复享受同类型优惠政策原则

  《实施办法》所规定的各项支持政策与市级其他同类型优惠支持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五)关于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原则

  申报企业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以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行为获得总部企业资格或奖励补助的,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六)关于有关材料主体情况

  申报企业所提供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表、租购房合同、发票等材料)上的企业名称对应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须与申报企业一致。

  (七)关于企业信用

  申报企业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范围的,依法限制参与政府资金扶持。
       即日起至2021年8月23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月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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