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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人才创新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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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52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20日14:58:03 打印此页 关闭
深圳市龙华新区科技人才创新资助补贴项目申报指南

申报条件:
申请科技人才创新资助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硕士或归国留学本科人员近三年内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企业;
博士、硕士创办的科技企业,其持有的股权比例不低于50%;
归国留学本科人员创办的科技企业,其持有的股权比例不低于35%;
该科技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科技人员携带具有国内领先水平且有核心技术的发明专利等科技成果,近三年内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正常经营一年以上且已经形成产业化规模;
(三)在新区工作两年以上的博士后;
(四)在新区工作的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
(五)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核心成员、深圳市“孔雀计划”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
(六)入选深圳市“孔雀计划”的企业技术与创新创业类高层次人才,并在新区开展技术项目攻关。
属于上述(三)、(四)、(五)、(六)款的,要求申请人所在单位是在新区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属于上述(四)、(五)、(六)款的,要求审批文件已经下达,相关资助经费已经到账。
申请人为企业的,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二)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三)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资助标准:
第五条 符合第三条第(一)款的,对博士、硕士或归国留学本科人员创办的科技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资助;
第六条 符合第三条第(二)款的,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最高100万元资助;
第七条 符合第三条第(三)款的,给予10万元资助;
第八条 符合第三条第(四)款的,给予30万元资助;
第九条 符合第三条第(五)款的,按每名核心成员30万元的标准对团队予以资助。由团队带头人具体分配各核心成员的资助金额;
第十条 符合第三条第(六)款的,按市“孔雀计划”所给予的资助予以等额配套资助;
第十一条 申请项目已享受同级政府同类财政资助的,不再给予资助。
申请材料:
申请第三条第(一)、(二)款资助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龙华新区科技计划科技人才创新资助申请书》;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
(三)发明专利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
(四)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五)申请第三条(一)款资助的企业还需提供博士、硕士或归国留学本科人员持股比例的证明及学位证书;
(六)申请第三条(二)款资助的企业还需提供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及税务部门出具的统一格式的分税种的单位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七)其它相关材料。
申请第三条第(三)、(四)、(五)、(六)款资助的人员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填写《龙华新区科技计划科技人才创新资助申请书》;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
(三)以下材料之一:
1、博士后流动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出具的证明;
2、国家“千人计划”审批文件及经费到账证明;
3、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下达文件及经费到账证明;
4、深圳市“孔雀计划”创新创业团队下达文件及经费到账证明;
5、深圳市“孔雀计划”A、B、C类人才下达文件及经费到账证明;
(四)身份证;

审批程序
 科技人才创新资助实行分批受理、集中审批的原则,并按照发布通知——形式审查——初审——专家评审——现场核查——提出拟资助计划——征求意见——合规性审查——报批——公示——下达资助计划——签订资助合同——办理资金拨付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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