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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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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62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20日14:57:23 打印此页 关闭
申报条件
申请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龙华新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申请配套的科技计划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
2、973、863、创新基金等各类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
3、CMM认证、技术标准;
4、申请发明专利、涉外专利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六)获得上级经费资助,并且经费已经到账。
资助标准
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金不超过上级资助额度50%,具体如下:
(一)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最高资助500万元;
(二)973、863、创新基金等各类国家科技计划最高资助200万元,广东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最高资助100万元;
(三)对CMM认证、技术标准研究资助额度为市资助额的50%;
(四)对发明专利、涉外专利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助额度为市资助额的50%;
(五)同一项目已列入新区科技计划并获得资助的,或申请单位的同一项目被列入国家、省、市两项或两项以上科技计划的,不得重复申请;
(六)申请项目已享受同级政府同类财政资助的,不再给予资助。
申请材料
申请资助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龙华新区科技计划国家、省、市科技项目配套资助申请书》;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签名样式,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
(三)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决算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四)税务部门出具的统一格式的分税种的单位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五)单位与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签署的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或相关项目批复文件;
(六)拨款经费进账凭证或相关证明;


审批程序
第六条 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实分批受理、集中审批的原则,并按照发布通知——形式审查——现场核查——提出拟资助计划——征求意见——合规性审查——报批——公示——下达资助计划——签订资助合同——办理资金拨付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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