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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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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39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21日13:47:19 打印此页 关闭
2020年龙岗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激励
申请条件:
1.在龙岗区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2019年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3.2018年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因企业名称变更2018年未申请的,现已完成变更手续。
4.区外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迁入我区的企业,须在我区注册、纳税满一年。
申请材料
(一)申报书(通过龙岗区产业管理服务平台系统打印);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三)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验原件)
(五)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六)上述材料按顺序合并装订成册,提交一式二份。所有材料正反两面复印。凡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同时查验原件。上述材料须加盖骑缝公章。
    网上申报:4月30日-6月5日
    纸质材料:4月30日-6月12日    
    1.申报单位统计地须在龙岗区,统计信息以区统计局数据为准,如申报单位未在区统计局填报信息的,请于申报前到区统计局或街道统计办填报信息。
    2.获得证书后迁入龙岗区的企业,须在龙岗区注册、纳税满一年时间,才可申请。
    3.公司名称发生变更的,须将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发证机关做相应变更后,才可申请。
    4.2019年度已经获得过龙岗区国高认定激励的企业,不能重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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