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区股权投资基金奖励申报指南
坪山区股权投资基金奖励申报指南
一、政策内容 (一)鼓励在坪山区注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对注册纳税在坪山区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连续三年,最高按其利润额的8%给予奖励,单支基金每年最高奖励2000万元,上述机构的高管人员和投资经理,最高按其个人收入的15%给予奖励,单支基金的高管人员和投资经理团队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二)对上市公司股东大规模减持所持股权的个人所得,按减持应纳税所得额的3%给予奖励。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办法》 (三)《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办法操作细则》 三、申报条件 申请股权投资基金奖励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坪山区设立,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纳税登记地在坪山区内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二)私募基金须已获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授权管理部门认可核发的各类业务资质(资格),公募基金须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且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外商投资相关政策办理审批手续。 (三)落户的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须报区金融管理部门备案。 (四)基金与基金公司资金规模。落户坪山区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单支基金规模不低于1000万元,管理的总资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基金总额的50%(含)以上应投向坪山区内企业,或已投资的企业50%(含)以上迁入坪山区。 (五)投资领域。以坪山区鼓励发展的产业为投资重点领域,主要投向成长期和初创期等企业。股权投资基金的奖励基数为税后利润,高管人员和投资经理的奖励基数为税后收入;高管人员和投资经理团队获得的收入均应来自落户坪山区的该基金公司。大规模减持所持股权的标准:单笔减持数量达到30万股以上,或减持股权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股东减持奖励的基数为减持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始值+合理税费)。 股权投资基金及机构落户、高管人员与投资经理具体奖励标准: 按申报年度开始计算,连续三年,奖励比例逐年递减,对落户的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机构,第一年按利润额的8%给予奖励,第二年按利润额的6%给予奖励,第三年按利润额的4%给予奖励;对高管人员与投资经理团队,第一年按个人收入的15%给予奖励,第二年按个人收入的10%给予奖励,第三年按个人收入的5%给予奖励,对单支基金的高管人员与投资经理团队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获得的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机构三年内不得迁离坪山区。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核准类。 五、所需材料 申请股权投资基金奖励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股权投资基金奖励)》(从区政府网站http://www.psxq.gov.cn下载填写)及电子版;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五)在相关行政部门登记备案的证明材料; (六)基金托管人开具的资金到账证明、验资证明、银行回单、包含实缴信息的工商登记调档材料等出资证明文件; (七)基金公司投资项目的所属领域、企业类型、所在区域的证明材料。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伙协议复印件; (二)合伙人实缴出资确认书复印件; (三)银行托管协议复印件。 申请第一款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奖励的单位,还应当同时提供: (一)基金管理协议复印件; (二)申请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款缴纳凭据复印件、汇算清缴申报表; (三)申请项目的税款计算说明; 申请第一款高管人员和投资经理团队奖励的,还应当同时提供: 高管人员和投资经理的个人收入证明和银行流水证明材料。 申请第二款大规模减持所持股权个人所得纳税奖励的,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股权投资基金奖励-减持股权纳税奖励)》及电子版; (二)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在坪山减持所持股权个人所得证明材料,以及减持个人所得的纳税证明复印件。 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办理流程 (一)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准备材料。 (二)申报单位向区行政服务大厅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三)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区相关部门对申报单位的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初审。 (四)第三方专项审计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等方面进行专项审计,并进行现场核查。 (五)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拟资助计划。 (六)区财政部门复核拟资助计划。 (七)拟资助项目公示5个工作日。 (八)区科技主管部门与申请资助的单位签订专项合同。 (九)拨付资助经费。 七、申报时间和办理时限 常年申报,成批处理。 资助计划下达1个月内受资助单位须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