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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产学研协同创新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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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16 更新时间:2021年08月21日14:16:59 打印此页 关闭
2021年坪山区产学研协同创新资助

一、政策内容
(一)对与区内高校、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科技合作并已取得合作成果的坪山区企业,按照合作项目已支付金额的6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资助。对与区外高校、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科技合作并已取得合作成果的坪山区企业,按照合作项目已支付金额的3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资助。
(二)鼓励辖区企业采购本区无投资关系的企业或机构提供的公共服务,对企业使用上级创新平台在坪山设立的科技服务机构或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资助,同一企业年度获得本项资助总额最高100万元
(三)支持各类院士(科学家、专家)工作站(室)建设,对获得市科协批准建立工作站并正常开展科研工作的(须在科研工作人员、科研课题、科研计划等方面满足要求),按照上级资助额给予1:1配套支持。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申请项目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且符合深圳市产业发展导向。
(二)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
1、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就申请的项目展开合作并签订合作协议(合同),合作协议的内容须包括项目开发的具体内容以及需完成的成果形式(含学术指标、经济指标)和项目实施地,并已向合作方支付合作经费,合作的形式可以是委托开发、联合开发、成果转化、技术转让等;
2、申请项目的主要成果产业化必须在区内落地实施;
3、与申请单位合作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必须保证有足够的技术专家参与合作项目的技术研发工作;专家必须有能力主持项目研发活动的开展,并在相关领域内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技术优势;
4、申请项目的合作协议须在截止2020年、2019年、2018年内签订,合作项目经费支付行为发生在签订协议之后、2020年12月31日之前。
产学研合作通过评审项目的确定标准:及格项目(总得分大于等于60分)得分取平均分为通过评审的标准分,超过该标准分(不含标准分)为通过评审;若仅有一个项目参与评审的,该项目专家打分需达到70分为通过评审。
产学研合作通过评审项目限额的确定:参评项目2个及以上的,可通过评审项目数量不超过参与评审项目数的30%(计算方式为:参评项目数*0.3,结果四舍五入确定产学研合作获批项目的封顶数)。
(三)申请第(二)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
1、服务提供方须为区级及以上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以及坪山区高等院校或国家级科研机构建设的部分平台[详见附件《上级创新平台及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含区级创新平台)》(附件8)],具体包括:在2020年以前年度,曾获得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创新平台新建资助的区级创新平台、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以及坪山区高等院校或国家级科研机构在2020年以前年度曾参与区级创新平台、区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评审且评审得分超过该分类项下标准分(评审得分大于等于60分的全部项目的平均分)的平台。
2、服务采购方与服务提供方须无投资关系。
(四)第(一)款资助与第(二)款资助不得重复申请。
(五)申请第(三)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满足:
1、从事技术型和产业型科研活动,人文社科类不在若干措施资助范围内;
2、正常开展科研工作,包括工作站(室)内正在从事科研活动的常驻工作人员至少5名(含)以上,进行中的科研课题5个(含)以上或课题的资金总额500万元以上,有详细的科研计划;
3、获得市科协批准建立工作站(室)。
三、审批方式
本资助计划中第(一)款资助属评审类,第(二)款、第(三)款资助属核准类。
四、所需材料
(一)申请资助应提供的基础材料:
1、《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产学研协同创新资助)》(在申报系统填写);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和签字样本;
3、2020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申请第(三)款的除外];
4、2020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申请第(三)款的除外];
5、知识产权合规性声明。
(二)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
1、合作项目采取委托开发、联合开发、成果转化、技术转让等合作形式的必要性说明;
2、与合作单位签订的项目合作合同复印件,其中应包括明确的研发目标、参与人员的姓名与分工、合作项目的经费金额、支付方式及时间进度、项目开发的具体内容以及需完成的成果形式(含学术指标、经济指标)和项目实施地等内容;
3、合作项目支付费用的支付凭证和合作方收款后开具的发票(收据)复印件;
4、合作项目已支付经费的专项审计报告;
5、项目产业化进展情况(包括发表的论文、产品专利授权、销售合同、市场准入认证等证明材料);
6、其他可以说明项目水平、企业及合作单位资质的附加材料。
(三)申请第(二)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与平台提供方签订的项目服务合同,发票、支付凭证;平台提供方的有关资质证明,包括认定证书(文件)或资助公示(资助合同)、资助到账证明等。
(四)申请第(三)款资助的单位还需同时提供:
1、市科协出具的院士(科学家、专家)工作站(室)设立批准文件或证书;
2、科研人员名单及详细资料、科研课题合同书、科研计划。
申请时间:线上受理日期为2021年6月7日9:00至6月25日17:00;纸质材料提交日期为6月9日9:00至6月30日17:00,未按时进行线上申报或提交纸质材料的申报主体,视为放弃申报受理范围项目的申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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